近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扶持宁波影视文化产业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17〕143号,具体如下: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宁波影视文化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有力促进我县影视文化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落户产业区内,对我县相关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或者有明显广告效应的重点影视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土地价格优惠,以土地基准价供地。
2.对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投资在5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投资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3.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五年房租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前三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10万元、15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为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10万元的,补助房租费30%。最高补助限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36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24个月减半奖励。若企业上规,则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60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60个月减半奖励。最高不超过十年奖励。
5.对总部设在产业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我县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减半奖励。
7.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产业区出品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8.产业区出品且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台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和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奖励5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9.产业区出品且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映,数字电影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10.产业区出品且在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在影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部10-30万元奖励。
11.产业区内企业创作且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落户产业区内首次上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3.符合象山影视城总体规划,实景搭建具有发展和利用价值的可以给予20%-50%的置景补助。
14.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用于本文件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5.完善影视文化企业政策辅导,建立与落户企业联络机制,成立“象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小组”。
16.本意见适用于在产业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文化传媒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7.本意见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2年内不得享受。
1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象政办发〔2012〕23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