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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工作宣传口号和品牌建设理念征集活动

来源:象山影视城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7-08-01

2016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宁波影视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筹建“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为契机,大力开展示范区创建各项工作,努力提升服务品牌建设工作。

为了扩大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同时展示宁波市、象山县在影视、旅游和服务方面的新形象,提高民众对创建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立足象山影视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建口号。现就“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宣传口号和区域品牌理念征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17年8月1日-819日

二、征集对象

1、本次征集活动面向社会各界所有关注创建工作的个人。

2、应征者应为应征作品的创作者。

3、应征者应正确填写投稿方式中规定的内容,并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三、征集要求

1、作品形式:文字。要求语句精炼、寓意深刻、特色鲜明、逻辑清晰。

2、宣传口号内容:应围绕宁波市“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充分体现宁波市创建工作突出影视与旅游相结合,需体现标杆企业象山影视城“国家级影视制作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甬台港数字影视产业合作实验基地”的目标定位,“市域化、区域化、国际化、数字化”的发展方向。

3、区域品牌理念内容:应包含“影视文化”主题内容、阐明宁波市创建工作核心理念,传承“象山精神”,发挥象山海湾半岛区位优势,并突出理念创意和实践特色,具有科学性、独特性、先进性;理念的文字表述尽可能准确、生动、精炼,琅琅上口、通俗易懂,富有感召力,对具体的创建工作具有指导性,便于传播。

4、应征作品应为应征者原创,抄袭他人成果者将取消资格。

四、评选和奖励

“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投递的作品进行初选,评选出宣传口号和品牌理念各2~3个,由“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从入围作品中确定采用最终方案。一旦作品被采用,其作品著作权即归属“全国影视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所有。对宣传口号和品牌理念最终采用作品的应征者分别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作品投递

方式一:参选作品可直接从网上递交,将作品文件名编辑为作者姓名发送到电子邮箱418344547@qq.com,内容附上作者联系方式;

方式二:以信函形式寄到宁波市象山县新桥镇象山影视城,收件人:童亦杨,邮政编码:315700。

六、相关声明

1、主办方对收到的所有应征作品及相关资料一概不予退还,应征者自留底稿。

2、主办方自动获得应征作品的使用权,不另付报酬。

3、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文件均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主办方对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主办方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或进行解释。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童亦杨

 :0574-6588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