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户产业区内,对我县相关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或者有明显广告效应的重点影视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土地价格优惠,以土地基准价供地。
2.对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投资在5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投资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3.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五年房租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前三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10万元、15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为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10万元的,补助房租费30%。最高补助限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60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60个月按80%给予奖励。若企业上规,则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60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60个月按9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十年奖励。
5.对总部设在产业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我县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减半奖励。
7.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产业区出品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8.产业区出品且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台一套和八套主要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100万元。获得金鹰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9.产业区出品且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如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10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10.产业区出品且在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在影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部10-30万元奖励。
11.产业区内企业创作且在县内取景拍摄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2.落户产业区内首次上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3.落户产业区的影视企业制作影视、广告等产品,可免费在全县旅游景点取景拍摄。
14.符合象山影视城总体规划,实景搭建具有发展和利用价值的可以给予20%-50%的置景补助。
15.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用于本文件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6.完善影视文化企业政策辅导,建立与落户企业联络机制,成立“象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小组”。
17.本意见适用于在产业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文化传媒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8.本意见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补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申报单位取消当年享受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的资格。
20.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原象政办发〔2017〕143号文件同时废止。